簡言之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,需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,無論勞動者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,用人單位均需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,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。
在勞動合同關系中,用人單位除了需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,還得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。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,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,導致勞動者因此而離職,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。那么,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公積金為由提出離職,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,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呢?我們通過案例進行講解;
張某2015年入職北京某公司后,公司依法 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并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,但沒有為其上公積金。2016年11月12日,張某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公積金為由提出離職,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。同年12月12日,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,被仲裁委駁回。張某不服,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勞動合同關系中,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,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,履行其應盡的法定義務。但是,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,并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,所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。
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,并非默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 繳納公積金的行為。勞動者應當到公積金行政管理中心投訴,由公積金行政管理中心查證屬實后,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補繳。逾期仍不繳存的,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用人單位逾期不辦理設立公積金賬戶的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